自行转诊备案结算待遇
(1)自行转诊备案人员在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照在我省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不超过20个百分点(执行参保地规定)的规定进行异地直接结算。
(2)自行转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随时取消和变更,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且回我省就医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半年内在所备案的就医地住院费用都可以按照下调不超过20个百分点(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直接结算。
(3)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因各地目录差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