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居民结婚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本省户籍的无需提供)。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生效离婚司法文书、死亡证等证明材料。
(四)复婚需带双方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照片要求
提供3张2寸(宽5.3cm×高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色合影照片。
需符合以下要求:
1.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复印件样本
(格式一)
(格式二)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样本
注:
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或漏打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军人的身份证、军官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或漏打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需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婚姻状况为已婚,实际情况为未婚的,需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改为“未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