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所需资料(一式一份):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表22);
(2)《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表23);
(3)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5)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与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电子证照核验);
(6)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7)创业者身份信息:[属在校生的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属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电子证照核验);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就业困难人员、市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内部核验);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