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提供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包括户口簿首页(盖有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和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本人页原件(盖有户籍警印章或者户口专用章)。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薄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薄保管单位或派出所红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 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3. 离婚的,需提供离婚材料,在人民法院办理的一审离婚判决书,应出具其生效证明。户口薄本人页的婚姻状况更改为离婚。
4.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和原结婚证,户口薄本人页的婚姻状况更改为丧偶。
5.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上述证件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去相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