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终止救助。
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主要提供以下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六、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洛阳市民政局:0379-63921565
洛阳市救助管理站:0379-62267164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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