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余姚市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条件+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
已建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的在职工会会员(包括在岗、长病假、内退职工),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以工资性收入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
申报基本条件
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1255元)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1255元≤家庭人均纯收入≤1882.5元)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不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1882.5元≤家庭人均纯收入≤2510元)
申报条件内容说明
申报对象应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成员数÷12”。
家庭收入、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成员的界定,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0〕18号)的规定执行(认定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成员界定原则上只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因学致困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应就读于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不包括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教育)。因残、因病等原因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按就学年龄视作接受同等学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