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大病救助不能申请情形
不满足具体大病病种:
重特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城区居民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有严重困难的居民”:
(一)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二)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三)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值按同品牌型号新车厂商指导价为基准评估价值超10万元或有船舶等重大经营资产的;
(四)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36倍及以上的。
(五)以上不属于“有严重困难的居民”,是城区居民申请与各区以及高新区申报大病关爱救助的前置条件限制,即不属于“有严重困难的居民”,不能按照《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大病关爱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