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个人消费者。
2.2024年8月20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交售了2024年8月20日及以前已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电动自行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交售旧车的以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购买新车的以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开具时间为准。
3.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上牌手续。
4.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5.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每辆给予500元定额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借记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