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全省从8月1日起,将高温津贴标准上调为每人每天13元—23元。
2、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3、哪些人可以领取?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在如此高温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规定?哪些人不得安排在高温户外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40℃(含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含37℃)以上、40℃(不含40℃)以下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 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含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含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含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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