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从2023年12月28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更多、更高缴费档次选择。同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步提高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1、根据《通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新增设4000元、5000元、6000元3个缴费档次,并提高政府补贴,对选择4000元至6000元保费档次按年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2、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档次,鼓励引导居民高档缴费、持续缴费,充分享受“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
3、《通知》还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4、对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5、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还可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6、《通知》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从而提高参保人待遇水平,推动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注意: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不能替代个人缴费,也不允许向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