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申请时间
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不含补缴)后可以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预约→持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2023年5月起为1400元/人/月。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2015年1月1日前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1日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2.申请人在2015年1月1日后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首次汇缴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3.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申请人曾以其他部分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从末次提取的次月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4.在2015年1月1日之后,提取当月之前,申请人曾以销户提取条件申请过提取,之后又重新开户的,可提取额度从销户后首次汇缴的月份起算,算至提取当月。
5.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从2024年1月起且不早于出生年月上浮40%。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二、申请时间
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不含补缴)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预约→持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个人向住保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
2.房租收据(原件1份,若核定的可提取额度已提完的,需提供新的房租收据原件)
3.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1份)
(二)申请人租住单位集体向住保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原件1份,即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2.房租收据或发票(原件1份,若核定的可提取额度已提完的,需提供新的房租收据或发票原件)
3.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6.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原件1份)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起始月至申请提取当月的租金,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