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有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计划生育休假津贴、护理假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相对应的产假或休假天数。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3、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丹阳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由2094.70元提高至220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