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范围
(一)单独支付药品范围。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具体品种由省医保局确定(见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人员范围。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住院期间,经我市单独支付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认定符合条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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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一是单独支付药品范围。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具体品种由省医保局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省医保局确定的单独支付药品共333个,其中,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87个,竞价药品10个,转为医保药品目录内常规药品的原国家谈判药品36个。
二是单独支付药品政策。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50%。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我市住院政策执行。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