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门诊待遇 | |||||||
待遇类别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元) | ||||
门诊统筹 | 100 | 50% | 200 | ||||
门诊慢性病(20种) | 200 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累加 新冠肺炎功能障碍不设起付线 | 60% | 4个病种800元,11个病种1000元,5个病种1500元(见说明),新冠肺炎功能障碍5000元。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新冠肺炎功能障碍支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报销限额合并计算) | ||||
门诊特殊病(8种) | 0 | 80%(血友病和连续缴费的支付比例,见说明) | 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见说明);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 | ||||
说明: 1、门诊慢性疾病包括:(1)心绞痛;(2)慢性肾炎;(3)肾病综合征;(4)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5)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6)风心病;(7)肺心病;(8)心肌梗塞;(9)各种慢性心力衰竭;(10)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1)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12)癫痫;(13)活动性肺结核;(14)帕金森氏病;(15)重症肌无力;(16)肝硬化;(17)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精神障碍;(20)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其中(1)~(4)年度最高限额为800元;(5)~(15)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元;(16)~(20)年度最高限额为15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需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3)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4)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8)需门诊治疗的肺动脉高压。 3、血友病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 4、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医疗费限额65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医疗费限额55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医疗费限额4500元。 5、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