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生育医疗费,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生育住院医疗费(产前检查补贴)标准
①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生育医疗费纳入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规定报销。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500元。
②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00元。
2.流、引产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②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③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同生育住院医疗费标准。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②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③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
④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