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离婚登记办理材料清单
▪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
(1)双方身份证原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集体户口(加盖派出所公章)原件);
(3)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结婚证原件;
(5)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注:
(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军人证件;
(3)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双方结婚证原件;
(6)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注: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双方结婚证原件;
(6)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双方结婚证原件;
(6)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双方结婚证原件;
(6)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结婚证原件;
(5)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外国人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结婚证原件;
(5)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