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分娩享受生育保险费待遇所需材料:《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两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收据原件。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在医疗终结三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持下列相关材料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新增加的职工和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生育的,除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外,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