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办)递交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受理—乡镇(街道办)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批准日下月(季)发放低保资金。
(二)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家庭刚性支出证明、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2.经营净收入: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 等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家庭财产
房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六)不予纳保情形
1.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的(作为唯一谋生手段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等除外);
2.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实际人均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唯一住宅兼做家庭经营性用房的除外)或经营企业、注册公司的;
4.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资产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5.安排子女自费留学的;
6.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7.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8.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影响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低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