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所需材料:
一、家庭户立户
(1)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件
(2)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国有土地立户
1.一般情形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须经产权共有人当场协定户主的书面协议书;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产权为未成年人立户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3.军人未成年子女立户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3)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4)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5)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三、集体土地立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本乡村(同一行政村)居民,在集体土地区域单独建有合法产权房屋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合法变更的,可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住房证明材料。《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宅基证》、《土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证件暂未办理的,也可由村委会及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出具房屋合法建设情况及证件办理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社区(驻村)民警实地核实确认房屋地址的材料。
四、单位集体户立户
(1)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证明;
(3)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4)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五、部队集体户立户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部队集体户用于挂靠部队文职人员和随军家属的户口。提交申请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2)拟落户人员名册;
(3)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六、学生集体户立户
(1)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2)学生宿舍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使用权证明;
(3)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