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清退的情形?
1、《社会保险法》出台前 (2011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含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须清退,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可以申请清退,也可以继续保留。
2、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意延缴或无其他养老保障制度衔接的;
3、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一次性继承。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地重复参保处理方式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同一时段发生企业职工身份缴费与我省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重复的,则清退金额为全部个人缴费。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kTy3oI1eEB7LulxrZKCg_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