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禁止群租(上海对群租房的规定)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禁止群租
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上海将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要求其开立租金监管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将相关资金存入该账户。同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二房东”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出租要求,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并设定规范租赁行为的条款,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房东”须开立租金监管专用账户
近年来,长租公寓“暴雷”屡现,部分公寓出租平台因为自身经营等原因,导致公司破产或负责人“跑路”,给租客带来巨大损失。
在租赁市场,还存在“二房东”哄抬价格,抑或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等行业乱象,如何将其规范关乎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消息,此次,《条例》重点从加强市场主体监管角度,形成了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设计。首先,上海将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其次,《条例》强化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建立企业备案制度,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需持卡实名从业。
针对租赁市场出现的虚假房源信息,《条例》也设定相关规定,要求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真实有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要求平台经营者核实发布者提交的材料并建档保存。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即明确了“二房东”收取的相关租金要纳入监管专用账户。
根据《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要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这一信息向社会公示。
禁止群租、禁止出租违法建筑
明确禁止群租、规范租赁行为,也是此次立法一大亮点。 群租房是城市进化过程中的一个“顽疾”,由此引发的火灾、盗窃等公共安全事件和各类纠纷矛盾屡见不鲜,当中存在着许多风险隐患。此次《条例》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规定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同时,《条例》明确街镇应当对此加大查处和整治力度,定期组织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联合整治。
《条例》明确,禁止违反上述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条例》完善了登记备案制度,并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出租人不得强迫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等。
此外,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此次《条例》明确上海要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并要求在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予以重点布局。《条例》还明确了上海要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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