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基层首诊制度。
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及其下属站)、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00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儿童,在镇江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儿科就医,所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待遇。
医保报销比例相关拓展
2023年开始,镇江市住院统筹采用“两段式”保障模式,即个人自付段+共付段。
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直接进入个人自付段,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均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抵充个人自付部分。
1,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首次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降低50%;第三次住院起,免除起付。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3,参保人员年度内由个人现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含超过年度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起付标准60000元内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超过60000元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