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归集
(一)处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归集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归集前,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相应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二)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核定、跨制度衔接、跨省转移接续时,经办机构应核查参保人省内外参保状态,避免出现重复缴费、应归集未归集以及应转移未转移等情况。
(三)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按照先归集后清退的原则,由参保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份缴费,其他缴费(扣除政府补贴)由归集地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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