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实名认证的具体情形
以下人员为自然人的需要实名认证:
1.设立登记:
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④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⑤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2.变更、备案登记涉及上述新增人员,及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其中因转让导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变更前后经营者均需实名验证。
3.普通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清算组成员,及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4.简易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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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公证文件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认证材料按照总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香港投资者按总局部署地区范围适用简化版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