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廊坊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中心城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单身家庭满26周岁),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的需具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申请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保障的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3.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中心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轮候期间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中心城区租赁住房居住,并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部门租赁备案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中心城区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安次区),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5.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6.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区住房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二、申请资料
(一)主要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二)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轮候期间租赁补贴的家庭,需要提供经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3.新就业职工需提供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单位出具的担保书、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申请人父母身份证。
4.外来务工申请人需要提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申请人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手续(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全部离婚手续。申请人如丧偶的,需要提交死亡证明。
6.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当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本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本市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军官证》《士官证》《退伍证》、河北省优待证、优抚证件等有效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本市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