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标准的通知》(沈房办发〔2023】24号),为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及《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第277号令)及《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2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等实际情况,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准入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标准进行调整,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000元调整为3500元(单身由3900元调整为4200元),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文件规定: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等实际情况,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准入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法库县由现行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000元调整为2800元(单身由2500元调整为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