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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时间: 2023-02-22 13:40:51

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二)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履行相关定价手续。

  第八条 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由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代收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协议内容组织征收,代收成本支出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核定后安排。

  第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加强对代收单位的监督,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缴费凭证,代收单位应当在水费发票上单独列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集中收集点运往生活垃圾处理终端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将生活垃圾短驳至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等有偿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江阴、宜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2016年11月28日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锡政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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