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后,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实物保障手续。
如暂无空置房源或因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作地过远等原因无法实物保障的,将申请人列为轮候对象,通知轮候对象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按发放计划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轮候对象无法列入当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二)区保障房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所在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未按期到区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