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1、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事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有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例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例资料。
5、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用人单位或这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例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