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待遇表
一、门诊待遇(一)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新生儿参保后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内的不予支付,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新生儿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全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新生儿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
超出200元的费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年度限额标准为:一类慢性病2500元,二类慢性病5000元。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限额标准为5000元。
(四)门诊特殊病待遇
参保新生儿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和异地就医备案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二、住院待遇
参保新生儿在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800元,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普通住院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线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
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8%,二级报销72%,三级报销66%,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6%。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1%,未按规定要求直接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转诊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办法参保新生儿在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优先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在未实现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垫付,后凭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社会保障卡和转诊(或异地就医)审批表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