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居民门诊慢特病政策
一、居民门诊
(一) 门诊慢性病:
1.起付标准:每人每年3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2.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3.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病种设定具体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3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500元;
4.病种数量:19种。
(二)门诊特殊疾病:
1.起付标准:同住院起付标准一致(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2.支付比例:按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3.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50万元,含居民大病保险30万元);
4.病种数量:5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