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以下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公章等;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三)现场活动的书面方案或策划。
(四)现场活动的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有关部门对该活动的批准、许可文件。
(六)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现场监督类公证主要有:
(一)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政府采购等竞争性交易方式监督公证。
(二)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会议监督公证。
(三)开奖、抽签、摇号、竞赛、销毁监督、商品抽样检测等其他现场监督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