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领取。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参保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按照政策规定,如果单位已给生育女职工正常发放工资了——
生育津贴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把差额部分发给个人;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降低或克扣已发放的工资。
也就是说女职工休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拿到的工资(或津贴)不应低于本人实际工资。
补充内容:【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