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桂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地方特产2023-12-06 20:24:51未知

桂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桂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城镇大龄失业人员(4050);低保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失地人员;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是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所需资料】

  1、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两份;

  2、提交两张两寸彩色免冠照片;

  3、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4、《就业创业证》(原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复印所有有内容的页面)。

  5、相关证明材料。

  6、零就业家庭和失地人员认定需在城区审核后前往市经办机构办结;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零就业家庭社区公示7天、市就业中心公示7天;失地人员需公示7天)。

本文标签: 人员  城镇  家庭  失地  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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