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泰州市医保定点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应遵循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便民利民、公开公平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时 1年内无医保欺诈骗保查处记录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二)未被列入失信单位名单,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处于失信联合惩戒期。
(三)安装视频监控,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能够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相关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四)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服务。
(五)按要求完成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贯标,能够接入运用省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药品进销存等系统。
(六)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按要求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
(七)建立门诊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结算凭证、药品配送凭证、代购情况登记表。
(八)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应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
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