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独生子女证办理指南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起施行)规定,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孩,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的,可随时申请办理。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能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2、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49周岁以内)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而不生育的。
二、办理权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办理。
三、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男女任何一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
四、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2寸全家福相片3张。
五、政府奖励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