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拓展阅读:购房落户条件
一、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前置条件:
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成都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房屋交付使用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前置条件:
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房屋交付使用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时间中最早者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中记录的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中最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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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产权人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信息查询记录》(30天内有效);(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