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压力,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具体方案如下:
一、受理时间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2024年4月26日起,开放“商转公”业务预约;4月28日起,正式受理“商转公”业务申请。其中,个贷中心负责受理所购住房在市内四区的“商转公”业务,其他各县(市、区)管理部、高新管理部负责受理所属地区“商转公”业务。
二、申请条件
石家庄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一)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申请人为原商贷借款人,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
(四)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日期满5年;
(六)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通过“先还后贷”或“以贷还贷”的方式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中心相关受理机构提交“商转公”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自筹资金一次性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商贷抵押登记;中心取得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向中心相关受理机构提交“商转公”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取得第二顺位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在商贷约定结清日期当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同时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
四、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应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同时不高于原房产价格的60%;通过“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取万元整数),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万元整数)。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及房产套数认定按照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执行。
五、办理材料
申请“商转公”业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并携带原件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二)承诺授权书2份;
(三)夫妻双方授权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各1份;
(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五)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2份;
(六)婚姻状况相关证明复印件2份;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2份;
(八)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商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各2份,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持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的同时提供人才绿卡复印件;
现役军人同时提供现役相关证件或证明及收入证明材料;
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离异再婚家庭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依法收养子女的需同时提供户口本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中心受理机构对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存疑的,可要求其提供劳务合同、代缴资料、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经办部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六、运行机制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常规提取和贷款业务正常运行,中心实施“商转公”业务动态启停机制,即:中心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个贷率低于75%(含)时,恢复受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贷款业务暂停办理时,已进入审批环节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完毕。
七、其他事项
(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石家庄市房地产形势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可对本方案具体措施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二)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参照本方案执行。
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