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1号)和《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医保通〔2023〕29号)文件精神,贵阳市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及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如下。
一、缴费年限的计算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互认,合并计算为贵州省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省外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3)退役军人或由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涉军人员,医保关系从军队转移接续至贵州省各统筹地区的,其服役年限或军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
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1)贵阳市职工医保启动(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 10 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
(2)2001年11月1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 15 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
(3)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 25 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