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收养登记
(一)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二)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履行DNA信息比对。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排除亲缘关系的,配合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将其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对经动员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移送的,应当按照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要求,完善以下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如已办理抚养公证的,可以非亲属关系落到抚养人家庭户上。
1.抚养人身份证;
2.抚养人户口簿;
3.无户口人员落户公示;
4.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
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抚养人书面申请;
2.村居(单位)指定监护人材料;
3.抚养人、见证人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
4.全国打拐失踪DNA信息库比对情况;
5.抚养人向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6.派出所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