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办理材料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及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办理程序
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