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泰顺县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方式)
泰顺县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认定范围
泰顺县教育局负责当地“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泰顺县)、居住地(须在泰顺县办理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
(三)2024届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文件办理,相关事宜可咨询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役地在泰顺县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学历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幼儿园)各类别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5日。
申报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下方“教师资格认定”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详见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现场确认地点:泰顺县教育局(罗阳镇文星路51号)505室,联系电话:0577-67568352。
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或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原件,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或电子居住证(居住证办理证明不予认可);
(3)学历证书原件(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档案还需提供本人在校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等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县级及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印章);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有效期3年)。2016年以后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可直接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明(直接认定人员与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无需提交);
(6)已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员,需提交证书原件;
(7)无犯罪记录证明。认定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线上办理(建议在网报成功后去申请,证明要在有效期内),现场确认时提交纸质证明原件;
(8)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单寸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共2张;1张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自己的姓名及申请学科,1张贴体检表上(体检表现场会提供);对于体检表,请在上面填写好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既往病史五项内容及受检者确认签字。
在网报时,凡能够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或其他统一电子信息校验比对的,只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校验比对不成功的申报对象,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免影响现场确认。
(三)认定体检、网络公示、证书发放
现场确认结束后,泰顺县教育局将对申报材料作再次复查。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需参加体格检查,由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合格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体检时间和地点将在现场确认时发放。
认定结果将在泰顺县人民政府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义务教育(http://www.ts.gov.cn/)上公示。
11月30日发放认定通过者教师资格证书。
五、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及认定材料报送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泰顺县教育局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网上报名结合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确认时,尽量由本人前往办理。如申请人确实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提交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关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委托事项,同时还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对提交虚假信息及申报材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