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公租房腾退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的150%计收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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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