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
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标准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调整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三)优化职工生育医疗费保障办法
调整我市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职工医保基金对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报销,具体为:
1.住院生育医疗待遇
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支付限额保持一致,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住院生育并发症。符合规定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产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上述报销办法执行。
围产保健。女职工妊娠期间因生育发生的检查项目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定额结算,标准为350 元/例,随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支付。
2.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依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定额1000元。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