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1)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按7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58%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45%比例报销。
(2)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72%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60%比例报销。
简单来说就是二档报销比例更高
2023年烟台市居民待遇保障政策一览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 | 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 |||
一级 医院 | 300元 | 一档缴费 | 基层医疗机构按90%支付,非基层医疗机构(未实施基药的)的报销70% | |||
二档缴费 | 90% | |||||
二级 医院 | 500元 | 一档缴费 | 58% | |||
二档缴费 | 72% | |||||
三级 医院 | 800元 | 一档缴费 | 45% | |||
二档缴费 | 60% | |||||
备注 | 1.各类在校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参保享受二档缴费的待遇。 2.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变;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每次均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 | |||||
门诊 慢特病待遇 | 起付标准 | 按病种限额管理,二档缴费甲类无限额。 | ||||
甲 类 | 300元 | 一档缴费 | 40% | |||
二档缴费 | 60% | |||||
乙 类 | 300元 | 一档缴费 | 35% | |||
二档缴费 | 50% | |||||
备注 | 参保居民同时患甲、乙类门诊慢特病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只支付一个起付线标准300元。 | |||||
普通 门诊保障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50% | 一档缴费 | 200元 | ||||
二档缴费 | 350元 | |||||
备注 | 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 |||||
高血压 糖尿病保障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高血压 | 70% | 600元 | ||||
糖尿病(含使用胰岛素治疗) | 600元 | |||||
同时患糖尿病、高血压的 | 1000元 | |||||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 参保居民门诊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一档缴费的按40%的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按60%的比例支付。 | |||||
未成年特殊疾病保障 | 14周岁(含)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17周岁(含)以下经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 | |||||
意外 伤害保障 | 各类在校学生及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部分报销90%,一年内最高可报销3000元。 | |||||
生育 医疗补助 | 参保居民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按孩次实行定额补助,一孩补助1000元,二孩补助标准1500元,三孩补助3000元。 | |||||
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两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医疗费用、未成年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居民一档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居民二档缴费、各类在校学生及未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 |||||
居民大病保险 | 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政策 | 起付标准 | 1.4万元 | |||
个人负担合规费用 | 1.4万(含)—10万 | 10万(含)-20万 | 20万(含)-30万 | 30万(含)以上 | ||
报销 比例 | 60% | 65% | 70% | 75%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40万元 | |||||
特殊药品保障政策 | 省医保局确定的特殊药品纳入我市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80%的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40万元。 | |||||
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 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3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3种)纳入我市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2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90万元。 | |||||
异地就医 |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备案的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烟台市医保待遇政策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