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在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鼓励出院前办理,如出院前婴儿姓名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到分娩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3.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亲请告知:
1.签发时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军官证不能作为此人有效身份证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超过30个工作日申领的,应当提供助产机构新生儿母亲住院病案首页、分娩记录表首页、新生儿记录页复印件;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定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3.对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信息需一致,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特别提醒:中国籍新生儿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选取姓名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5.领证人拿到办理好的《出生医学证明》后,禁止随意撕毁、涂改、乱写乱画、残缺不全、塑封等行为,以上行为示为无效证件。
6.落户后由父母妥善保管好《出生医学证明》。
7.申请人及时下载“冀时办”移动端APP并注册。
※在签发时请家长认真核对信息,一经签发,不予变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