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办法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揭阳市办理窗口
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办理地点: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后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207-208窗口
办公电话:0663-8291653
办公时间
5月至10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周一至周四下午2:30-5:30,周五下午2:30-4:30;
11月至次年4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5:00,周五下午2:00-4:00
位置指引:坐公交车至市政务中心站(3路、9路、10路、潮汕高铁快线都经过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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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4、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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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