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禁止性要求
(一)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三)2009年4月1日之后,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