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其所租住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禁止转租、转借、闲置、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禁止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
禁止破坏住房结构和损害设施设备;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及在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
租赁合同期满确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 3个月前重新申请,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日。
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