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定消费支出指导比例的通知》(冀民〔2024]12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平均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600元/人月,调整为650元/人月。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1100元/人月,调整为111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现行8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
二、分档执行
全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各县(市、区)分三档执行,第二档(即全市平均标准)为基准值,第一档上浮10元/月,第三档下浮 10 元/月。
第一档地区包括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正定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6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2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60元/人月。
第二档地区为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城乡低保(特困)执行全市平均标准。
第三档地区包括井陉矿区、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赞皇县,城市低保标准执行84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执行640元/人月,城市特困标准执行1100元/人月,农村特困标准执行840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新保障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执行要求
各县(市、区)要根据调整后的标准,科学合理调整低保金补助水平,具体执行可采取分档发放或据实补差,采取分档发放的原则上不少于三档,每档之间金额差距不宜过小或过大,分档过少或档差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各地原执行标准高于全市平均标准的,可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调标后,各地要及时开展特困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五、资金保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保障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范围,中央、省和市级按因素法对各县(市、区)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资金保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保标准调整、保障人口变化等情况,不断加强资金保障力度,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六、工作要求
本次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是省、市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确保7月份全部调整执行到位。7月15日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分别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口科室报送落实情况。
来源:石家庄是民政局